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使用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濛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外走马埭围垦总面积5.3万亩,是我市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的一个重要项目。该工程2001年4月经国家计委立项,并于今年5月通过国家水利部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工程可研报告的技术审查。预计建设周期5年,围和垦总投资概算9.68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外,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部分“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为进一步完善投融资体制,落实围垦建设资金,市政府决定今年起5年内集中使用市(县、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外走马埭围垦建设,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集中使用的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和沿海各县(市、区)(含鲤城、丰泽、洛江、泉港、晋江、石狮、南安、惠安、清濛),从今年起5年内每年省回拨的10%和40%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由市集中使用于围垦工程建设;安溪、永春、德化等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回拨40%部分的50%由市集中使用。
二、各县(市、区)由市集中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可抵交异地占补开垦费。我市耕地后备资源十分匮乏,耕地异地占补平衡任务十分艰巨,外走马埭围垦新增耕地将作为全市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的数量,年度无法自行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县(市、区)可在外走马埭垦区内实施耕地易地占补,所需经费按异地占补开垦费的标准从县(市、区)所提供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结算抵扣。
三、外走马埭围垦新增的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时,提供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县(市、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土地出让金以该地段基准地价的下限计算,受让宗地地价可从所提供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抵扣。四、市集中使用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年归集时,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直接从每年省回拨的资金中按比例结算留成,并核拨投入外走马埭围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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