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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8-8-5 17:12:38  中国工业地产网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解决我市建设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闽政〔2003〕7号)精神,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各类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
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遗留问题的清查处理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国土资源、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规划、林业,乡镇企业、教育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门领导小组,抽调素质高、业务强、作风正的人员参加这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处理违法用地的工作量拨给相应的经费,确保按省要求时限完成任务。


二、做好基础工作


在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培训的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相应组织各县(市、区)负责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学习文件精神,熟悉业务、统一报批程序和收费标准。各县(市、区)要对辖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用地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彻底清查,摸清底子,分门别类,编制成册。市国土资源局要分析具体情况,按分类指导的原则,提出各类用地处理的具体意见,报市用地联席会会审,确保符合补办条件的用地项目,都能及时处理,完善手续。


三、严格把握政策


要严格把握政策,把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界限、对象和标准,依法依规核查、处罚、收费、确权、办证,严禁弄虚作假。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申请、初审、复核、审批等环节上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制度。对不符合用地审批条件而批准办理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各地不得直接以罚款、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代替用地审批手续。


(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和对象


凡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前,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的,在1997-1998年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时未得到处理的各类违法用地均列入本次处理的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处理违法用地的政策界限

1.依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尚未形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退出土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出土地。
2.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责令限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认定是否形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时间界限应当以2003年3月27日省政府闽政〔2003〕7号文下发日为准。是否符合用地审批条件主要把握好三个方面: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目录。

(三)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罚标准

1.商业服务业(含加油站)、金融、旅游、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属于非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
2.工业和其他生产经营性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属于非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3.水利、交通、能源、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属于非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

四、协调“两证”办理

要加强土地证与房产证“两证”办理的协调。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已出台的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办法。能够“两证”同时办理的即同时办理;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可分开办证,先抓紧办土地证,再办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用地单位和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缴清有关用地费用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在用地单位申请土地登记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编辑:Design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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