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泉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鲤城、丰泽、洛江区人民政府,清濛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0)2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防止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市政府原则同意《泉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泉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程序和内容,根据《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应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查处,限期改正。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与土地、环保、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同步进行,不再另行单独组织部门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规划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通知土地、环保、消防等部门,并准备好相应的验收图纸、资料。
三、建设工程业主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必须附送以下必备材料: 1、《泉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 4、批准的设计图包括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和经批准变更的图件; 5、《建设工程规划放样核样表》; 6、工程竣工测绘图。
四、市城乡规划局应依据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附件以及规划设计要求,逐项进行验收。规划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功能、层数、层高、立面、基底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走向及管位、主出入口布置、道路、绿化、停车场(泊位)、附属构筑物等各类配套工程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 3、对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拆除,须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划要求配备齐全。
五、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者,市城乡规划局出具认可证件,作为业主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没有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认可证件,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证件。验收不合格者,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规划验收;构成违法建设的,依照《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建设工程业主应向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资料,逾期不报送的,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组织编报,其费用由建设工程业主支付。
八、各县(市)、泉港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从二00一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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