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导航:全国 |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苏州 | 杭州 | 深圳 | 温州 | 广州 | 大连 | 合肥 | 武汉 | 南京 | 成都 | 济南 | 沈阳 | 厦门 |
地产搜索
主站 | English | 繁體 | 免费注册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厂房信息 | 仓库频道 | 工业土地 | 开发区 | 行业展会 | 项目合作 | 招拍挂 | 论 坛 | 搜 索
热点追踪 | 最新投资开发 | 最新招商引资 | 工业E周刊 | 厂房仓库 | 土地资讯 | 园区动态 | 展会新闻 | 政策法规 | 职场动态
当前位置: 中国工业地产网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就有关私房政策规定问题给 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的复函

2008-7-29 17:11:59  中国工业地产网 】 

国办信访局:
  5月28日来函所提问题,经请示领导答复如下:
  中发〔1979〕47号和〔1979〕7号两个文件并不矛盾。前者讲的原则针对的主要是土改中错划的部分,后者则是指“四清”错划的人应如何处理,两个文件针对的时间和情况有所不同,而且前者是要执行的,后者是指明供各地参考的。各地党委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两个文件掌握执行。

附:
        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就有关私房政策规定如何理解给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函
       (1985年5月28日 综(85)访字第5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1974年4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陕西省委关于纠正社教运动以来错订地主、富农成份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79〕7号)中第3条规定:“因错订而没收的房屋,如属集体占用,应予退还;如已分给贫下中农,而错划户住房有困难的,可由集体帮助适当修盖一些房屋。”而1979年6月15日,中共中央转发《四川省委关于落实政策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发〔1979〕47号中第2条又规定:“又如对错划地主、富农成份,错戴地主、富农分子帽子的,主要是政治上改正,被错划、征收的财产,原则上不再清理。
  我们在给来信来访群众解释政策时,感到上述两种说法有些矛盾。对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如何理解为宜,请予函复。

(编辑:DesignSky)

关于 政策法规 的新闻
已有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我要来评两句
你的姓名:
推荐图片新闻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广告服务法律声明网站地图帮助中心诚聘英才友情链接
全国免费电话:400-659-2200 广告热线:021-52900801 传真:021-52900802-604
Copyright © 2002-2007 industrycom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