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导航:全国 |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苏州 | 杭州 | 深圳 | 温州 | 广州 | 大连 | 合肥 | 武汉 | 南京 | 成都 | 济南 | 沈阳 | 厦门 |
地产搜索
主站 | English | 繁體 | 免费注册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厂房信息 | 仓库频道 | 工业土地 | 开发区 | 行业展会 | 项目合作 | 招拍挂 | 论 坛 | 搜 索
热点追踪 | 最新投资开发 | 最新招商引资 | 工业E周刊 | 厂房仓库 | 土地资讯 | 园区动态 | 展会新闻 | 政策法规 | 职场动态
当前位置: 中国工业地产网 >> 厂房仓库 >> 正文

租地建厂要慎签协议

2008-4-9 16:18:42  中国工业地产网 】 
物权法正式实施以来,引发了多方面的讨论,非凡是非住宅建设用地不受“自动续期”保护这一条,工业地产投资商们的情绪受到了不少的影响。笔者就物权法将对租地建厂产生什么影响专门采访了昊信集团董事长陈志豪先生。 

(以下为陈志豪先生口述,笔者记录) 

物权法在第149条第二款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卢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方面,对厂房、写字楼等归属假如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即“约定优先于规定”。另一方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适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而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继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多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例如大连市这样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期满后,承租人应无偿向土地所有权人交还承租的土地,土地使用人向规划国土部门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时连同地上建筑物共同出租的,其地上建筑物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承租方在承租期内,经依法批准新建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承租期满后,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处理。” 

但也有很多地方政府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并没有做相关的规定。 

无论地方政府有规定或没有规定,按照物权法的“约定优先于规定”的意思,届时协议的内容要大于规定,所以租地建厂都应该事先和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签好协议,对使用权到期后的续租以及地面建筑物等的处理做好事先约定。否则等租期满了以后可能会引发纠纷而导致自己的财产损失。

(编辑:DesignSky)

关于 厂房 的新闻
已有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我要来评两句
你的姓名:
推荐图片新闻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广告服务法律声明网站地图帮助中心诚聘英才友情链接
全国免费电话:400-659-2200 广告热线:021-52900801 传真:021-52900802-604
Copyright © 2002-2007 industrycom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