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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厂房不受“自动续期”保护

2008-4-9 16:18:42  中国工业地产网 】 
新的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那么,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以后怎么办?例如工厂的厂房,还有市民的店铺、写字楼等等,怎么办?物权法第149条第二款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卢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从物权法的硼定可以看出,物权法只对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住房问题作了非凡规定,非住宅并不享受“自动续期”的非凡保护:一方面,对厂房、写字楼等归属假如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即“约定优先于规定”。另一方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适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规定按法律规定办,但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对使用权人的续期申请则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但该条例第四十条又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从以上两条自相矛盾的规定看,《物权法》对非住宅用地期满后权利人的保护是不力的。这对于购买商业、综合用地的购房人来说,无疑会造成心理上的消极影响,同时对工业厂房、写字楼价格会造成更大的影响,也会对开发商从事商业、办公、综合用途的物业开发造成负面的影响。

(编辑:Design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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