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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办法

2008-2-26 16:24:02  中国工业地产网 】 
  征收机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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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对象: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的房产,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公有房产经营单位、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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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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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依年税率1.2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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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征收机关和纳税地点: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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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期限为:(1)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年缴纳两次,上半年税款在五月份缴纳入库,下半年税款在十一月份缴纳入库。(2)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3)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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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esign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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